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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开设赌场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小区***单元**室租住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6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游某某租用六盘水市钟山区天人世纪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麻将馆,并通过卖筹码方式抽头渔利。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朝阳派出所民警经排查,现场查获麻将机四台、抽头渔利“水箱”一个,以及李**、罗**、雷**、田**、周**、邵**、秦**、唐**等8名参赌人员,收缴赌资人民币24795元、抽头渔利人民币1200元。经查,开设赌场以来游某某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7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证人证言、被告人游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7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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