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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强制猥亵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50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罗源县**镇**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开车载被害人杜某某回家的路上,将被害人杜某某载至南安市**镇***工业园路边,后在车上,被告人游某某不顾被害人杜某某的反抗,强行亲吻杜某某的嘴巴、摸杜某某的胸部、大腿和阴道。

2019年5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南安市**镇**大板市场*号门**石业办公室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侦中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报告书、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手机短信息、滴滴出行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红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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