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四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182民初50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人游某某、福州**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分期偿还蒋某某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131400元,共计621400元。该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1日生效。之后,因被告人游某某仅分二笔还款13003元,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蒋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月8日向被告人游某某、福州**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19日将被告人游某某、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但被告人游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蒋某某的欠款,于2019年7月至10月分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6000元至其名下账号为“******”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用于投资证券,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间为其本人及妻子郑某某缴纳平安人寿人身险保费共计人民币19811.78元,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游某某与蒋某某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游某某还款人民币33万元以了结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至协议签订当日,被告人游某某已还款人民币27万元。蒋某某对被告人游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游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迷踪蟹店门口红绿灯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8)闽0182民初5048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执行裁定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股票明细对账单、人身险保费交纳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还款协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勇
检察官助理:柯 妍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
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共计175页,补充材料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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