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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71978********,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市**镇,住湖北省荆门市**市**镇**园**号,个体。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由游某某承包位于大冶市**镇**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的部分泥工班组及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在该工程完工并核算后,游某某拖欠其手下工人万某某等人工资455878元。经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游某某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后,游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且藏匿在外地,经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均未支付。

截止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时,仍拖欠47名工人工资455878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日,游某某所欠工人的工资已全部付清,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颜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汪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荆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47名工人工资共计45587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志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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