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两人为夫妻,因妻子李某某长期不愿与被告人游某某发生夫妻关系,被告人游某某一直怀恨在心,并自2018年上半年双方分房睡后,被告人游某某为准备杀害李某某,特地到长宁镇联达商场购买了一把刺刀放在其房间抽屉里。2019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游某某来到李某某的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的拒绝后心里感到很恼火。当天早上7时许,游某某携带刺刀尾随李某某到厨房后面的杂物房,待其倒完鸡粪回到杂物房时,被告人游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手持刺刀正面朝李某某的胸部及腋下捅刺,致使李某某倒地不动。经博罗县长宁镇中心医院120医生到场确认李某某已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因生前被锐器(类单刃刀具等)刺划致升主动脉及肺动脉断裂,双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强
附: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共三册,光盘共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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