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游某某窜至龙泉驿区**小区外马路边,将某通讯有限公司一基站内1个动力源牌DKD51型电源监控单元盗走,致使基站受损。
年月初的一天上午时许至13时许,被告人游某某窜至龙泉驿区某技术学院,将位于学院后门及学院周边的某公司的三个基站内的4个电源监控单元盗走(其中3个动力源牌、1个华为牌),致使基站受损。当日15时许,被告人游某某窜至龙泉驿区某小区外路边,将某公司一基站内的1个艾默生牌开关电源监控单元盗走(无法鉴定),致基站受损。后游某某将所盗监控单元卖给他人,销赃得款1710 元并耗尽。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所盗开关电源监控单元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千陆佰壹拾伍元整(¥6615元,含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悔过态度积极等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可酌定减轻相应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志强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