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村**路**号,现住建瓯市**路**巷**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水西新区往东门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江滨路路段时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后民警将游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5582****。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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