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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涉嫌抢劫、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2017年9月5日、2019年3月16日、2019年6月28日均因吸毒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6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6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9日15时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双腿残疾)在丰城市**街道***社区一拆迁房看别人赌博。在听说张某某在此处开场子之后,被告人游某某带着付某某、周某某等人前往找到该赌场。到达后,游某某等人大叫“警察来了”,将赌博的人吓跑,张某某因双腿残疾未能跑掉。游某某等人拦住张某某,问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不给,游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握在手上未打开,付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电棍,摁开开关在张某某眼前挥动,对其进行威胁,张某某被吓得脸色发白。游某某等人被旁边路人付某乙劝开,后游某某威胁要将张某某带走,并打一顿,周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推了几米后,张某某被迫答应给钱,并从身上拿出600元给了游某某。

2、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游某某、付某某、周某某、游某乙等人多次在丰城市**街道**街和老中医院对面巷子等赌场内对汪某某(绰号“****”)和刘某某(绰号“***”)、何某某(绰号“***”)等进行敲诈勒索;每次敲诈100、500元不等,累计非法获利几千元。2018年6月,被告人游某某等人在**街道**巷杨某某麻将馆分两次向老板杨某某分别敲诈勒索了300元、500元;2019年5月,游某某等人再次先后两次对杨某某进行敲诈勒索,但未得逞。

3、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主动给姜某某(绰号“**”)300元在南昌市**街**连锁酒店开房容留付某某、游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犯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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