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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2019年5月22日因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1日院批准逮捕,于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樟树找到在绍兴打工认识的谢某(另案处理),两人在樟树市做网贷生意,2018年9月份左右,沈某某向谢某提出能不能想办法搞点钱用。经谢某介绍沈某某认识了丰城某车公司的被告人游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2018年12月,被告人游某某授意李某带着谢某、沈某某等人来到南昌市某大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10000多元的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辆白色别克君威尊享版轿车(价值18万多元),并购买了保险(首付款和保险均先由李某垫付)。在此过程中,李某等人为沈某某伪造了虚假工作单位(丰城某酒店任客服部经理)和居住地址(丰城市某花园7栋402),并以该车作为抵押物向汇通信诚租凭有限公司贷款178000元。车辆购买上牌(赣C0577F)之后沈某某并未使用该车,而是被游某某等人处理获得80000元赃款。随后,被告人游某某等人将其中的18000元交给谢某和沈某某,而李某非法获利3340元,被告人游某某非法获利17000元。

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沈某某扮演“背债人”的角色;李某则是在游某某的授意下负责带沈某某去买车、提车、交税、上牌等,并以公司名义垫付相关费用,同时还冒充了沈某某接听电话应对汇通公司的审核。谢某则是介绍沈某某去贷款买车,且相当于是沈某某的代言人。游某某授意李某带沈某某去买车提车交税上牌,并为沈某某买车提车交税上牌提供资金,而后又卖掉了沈某某的别克君威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账本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结伙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2020年7月2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逮捕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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