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傍晚,被告人游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做搬运工时,趁他人不注意,盗走事主陈某某停放在**大道**公司**门口前的一辆珑途牌TDT111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1451元)自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分局民警于2019年11月22日在佛山市高明区**村**变电站前将该被盗电动自行车缴回并退还事主。
2、2019年11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的电动自行车窜到佛山市高明区**村**号将事主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EQ****红色男装豪鹰HY125/E型摩托车(价值50元)盗走,2019年11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区分局民警侦查发现该被盗摩托车停放在**村**号楼下后当场缴回并退还事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青凡
附:
1. 被告人游某某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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