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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38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198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三个月;2005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9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9月因注射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2月、2013年12月、2016年6月均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转处社区戒毒三年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0:2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上海市长宁区**路**路口南侧人行道西约50米处,采用自备钥匙强行开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凤凰牌自行车一辆。

2020年7月29日16:5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地铁**号线**路站**号口东侧约50米人行道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藏青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

2020年7月31日14:39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上海市虹口区地铁**号线**路站**号口近**路自行车停放处,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女式26英寸单速自行车一辆。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游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于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陈述,证人盛某某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实被告人游某某盗窃三名被害人的自行车并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自行车销赃给盛某某的事实。

3.相关购车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实被害人蒋某某被窃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4元。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等,证实作案工具各类钥匙六把已从被告人游某某处扣押。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游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资料等,证实被告人游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沈倩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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