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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1993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游某某窜至金堂县**镇**小区**栋**号房屋实施入室作案,盗取受害人杨某某放置于主卧室衣柜内抽屉里的钻戒一枚。2019 年11 月18 日17 时许,民警在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游某某挡获,民警随后对游某某位于新都区**镇**村**组的家进行了搜查,在其家中查获疑似被盗钻戒一枚,经调查确认,这枚钻戒用专业手段证明其唯一身份编码:62********,该钻戒具有唯一性特征,确系金堂县**镇**小区**栋**号失主杨某某被盗钻戒,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钻戒价值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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