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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大道。2015年8月13日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2017年4月14日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700元;2019年11月4日因盗窃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7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游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武穴市**镇**停车场,在停车场内无人的情况下,偷偷将停车场内纸盒下面压着的一块离合器压板搬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随后当作废品进行售卖,非法获益40元。

2.2020年5月27日8时许,游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黄梅县**镇**村**组**有限公司(小池分公司)旁,在发现公司旁的路边堆放有镀锌角铁时,便停车实施盗窃。游某某趁无人之机将2根U型镀锌钢槽和4根镀锌角铁搬到其三轮摩托车上,后驾车运至家中藏匿。经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958元。

3.2020年6月27日10 时许,游某某再次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黄梅县**镇**村**组**有限公司(小池分公司)旁,趁无人之机将堆放在该公司旁的29根镀锌角铁搬到其三轮摩托车上。后被该公司工作人员霍金文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游某某抓获。经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书证;3.受害人张某某、彭某某、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80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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