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州市零陵区**小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唐某乙将湘******蓝色助力车停放在永州市零陵区珊瑚海建筑工地,离开时忘记取走钥匙。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路过时,见车钥匙没取,见财起意,将助力车盗走,驾驶至芝城花园小区后面七里店路旁边藏匿,并用大锁将前轮胎锁住。当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游某某前去取车时,被在旁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所盗助力车被收缴。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助力车价值2385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游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28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将被告人游某某所盗的助力车和钥匙发还给被害人唐某乙。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唐某乙的误工损失,取得了唐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唐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助力车一辆,价值2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生
检察官助理:唐红安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州市零陵区珊瑚海小区工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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