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游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住**区***镇**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住**区***镇**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住江西省抚州市**区***镇上肖村万家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抚州市**区***镇****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曾某某、黄某、王某、万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万某某得知乐安县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在招标,就想通过联合投标的方式谋求中标就联系了多家公司串标。并通过李某某找到朱某某,要其帮忙找二家公司参与该工程的联合投标。朱某某以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联合投标乐安县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其中江西****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该工程的中标金额为7615483.42元。中标后,万某某将该工程的项目施工权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游某。
2018年4月初,被告人游某得知**镇****幼儿园工程在招标,就想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参与投标,于是他找到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出资28股参与,并由游某联系25家挂靠公司参与**镇****幼儿园工程投标,每家挂靠公司2000元的介绍信费用。在28家挂靠公司中其中游某找到朱某某要他找五家公司参与投标,并将五家公司的23万元投标保证金转至朱某某帐户。朱某某找了自己承包或合作的江西新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公司均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安排建造师参与投标,其中参与投标的江西****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金额为2266979.53元。游某等人中标后由游某招集参与串标的人在一起商量由谁承建,最后参与串标的陈某某出15.5个点30.8万元人民币买得承建核项目,参与串标的每家分得1.1万元人民币。曾某某占一股分得1.1万元人民币,游某占一股并从抚州联系的十五家公司中抽取3个点分得人民币4.29万余元。
2018年 4 月,被告人黄某准备参加**幼儿园工程、**镇****幼儿园工程的串标,为了节省建造师出场的费用,就联系路边小广告的电话,准备伪造出场建造师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请人冒充建造师参与工程投标。经与制假证者(无法核实身份)商谈,按每本50元的价格,由制假证者伪造二个建造师的6本相关证书。黄某通过QQ聊天工具向其提供黄某某、李某的相片以及其挂靠公司的建造师吴某某甲、徐某的身份以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相关信息。制假证者以黄某某的相片、吴某某甲的信息伪造了吴某某甲的身份证一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一份以李某的相片、徐某的信息伪造了徐某的身份证一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一份,当面交给黄某,并向黄某收取300元的伪造证件费用。黄某在参加**镇****幼儿园工程投标时按排了**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等四家公司参与串标并安排黄某某、李某分别持伪造的证件参与**镇****幼儿园工程的投标,黄某在参加**幼儿园工程投标时,黄某按排了**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等三家公司参与串标并同时按排黄某某、李某分别持伪造的证件参与串标。因在**幼儿园工程工程开标过程中发现该证件可疑而案发。2018年 4 月,被告人王某准备参加**幼儿园工程工程的投标,为了节省建造师出场的费用,就联系一个制作证的女子(无法核实身份),要其伪造用于参与投标的相关证书。其商谈,按每本50元的价格,由制假证者伪造建造师的3本相关证书。王某向制假证者提供了建造师吴某某甲乙的身份证、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肖某某的相片,要其将上述证书中的照片换成肖某某的相片。制假证者以肖某某的相片和吴某某甲乙的证书信息,伪造了吴某某甲乙的身份证一张、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一份。王某按每份50元的价格,付给了制假证者150元。王某在参加**幼儿园工程工程的投标时按排了江西**建设工程公司等四家公司参与串标并安排肖某某持伪造的证件参与山场幼儿园工程工程的投标,因在**幼儿园工程工程开标过程中发现该证件可疑而案发。其中**镇****幼儿园工程标的是2266979.53元;**幼儿园工程工程的标的是239922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各参与串标公司的执照情况、乐安县**镇**幼儿园工程文件资料复印件、乐安县**镇****幼儿园工程文件资料复印件、乐安县城市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鄢某某、朱某某、邹某某、陈某某、李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游某、朱某某、鄢某某的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游某、曾某某、黄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曾某某、黄某、王某、万某某、李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曾某某有退还非法所得情节,建议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王某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万某某退还非法所得;李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检察员:李军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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