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1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批准逮捕,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固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组(村改居)**,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组(村改居)**,无业。2012年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批准逮捕,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后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经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为了贩卖假烟草,从广州联系到上线被告人游某某,以芙蓉王每条90元,软、硬中华每条130元的价格,通过货车司机马某某、张某某从广州将假烟拉运至固原被查获,共计660条,涉案价值69800元。
2019年12月14日晚上2许,被告人董某某来到固原市原州区三里铺速八酒店处,在从马某某驾驶的大货车中准备取交易的货物时,被当场抓获,共查扣软中华30条、硬中华100条、芙蓉王烟200条。
2019年12月13日,张某某在广州将被告人游某某给被告人董某某贩卖的假软中华30条、硬中华100条、芙蓉王烟200条装在自己的大货车上,于2020年12月16日凌晨拉至宁夏泾源县什字乡,然后打电话叫来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将八箱货物放到王某某车上,支付了100元车费。王某某将假烟拉回固原经济技术开发区QQ蜜城**的地下室存放,次日,货物被依法查获,共计扣押软中华30条、硬中华100条、芙蓉王20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辨认笔录等;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倪万宝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董某某现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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