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游某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98********,大专文化,学生,福建省建瓯市人,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于2019年5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唐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虚假的网络贷款公司,纠集多人形成犯罪集团,虚构帮助他人贷款,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提现费、特殊渠道费等费用为由,实施诈骗700余起,诈骗金额计1518560元。期间唐某某为防止收款账户被查封,多次以集团成员的微信账户作为收取诈骗钱款账户,后被告人游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向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再将所骗钱款全部汇入唐某某的账户。
同年7月5日至7月20日,被告人游某某伙同他人以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程某某、成某某、冯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蒋某某、李某某、陆某某、宁某某、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12人,计款23260元。期间,游某某帮助唐某某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即游某某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集团诈骗所得,后分七次将诈骗所得转账给唐某某48718元,该数额包括游某某骗取徐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游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濉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16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杰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