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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356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住成都市双流******小区。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游某某。游某某自称可以帮刘某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刘某某因此于2015年1月12日向游某某转账100万元用于上述证书的办理。直至2018年案发,游某某未为刘某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也未将款项退还给刘某某。

2017年,游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称自己可以帮周某某办理中医执业医师证,并先后收取周某某6万元。直至2018年案发,游某某未为周某某办理相关证书,也未将款项退还给周某某。

经查,游某某不具备为刘某某和周某某办理相关证书的条件和能力。

2017年7月,游某某以某在建项目需要资金,投资该项目可参与分红为由,从被害人蒋某某处收取“过渡投资款”5万元。经查,游某某所称的在建项目系虚构,5万元亦未退还给蒋某某。

2017年,被害人肖某某和游某某、蒋某某成立成都**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游某某和蒋某某负责跑业务。2017年至2019年期间,游某某以日常工作开销为由,先后从肖某某处骗取5万元。

以上,游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朝花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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