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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游某甲,女,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博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游某甲在博罗县罗阳街道通过微信收受何某某(另案处理)、“阿香”(另案处理)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单,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收受何某某从郑某某等20余名赌博违法人员处收受的投注共计人民币50260元,收受“阿香”投注人民币44490元。2020年10月16日15时许,游某甲到博罗县湖镇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于自首。被告人游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1322****,保证人游某乙,联系电话:1591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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