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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惠州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惠州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某受上级老板“阿通”(身份不详)雇请、指挥,通过微信群组织联系,传达上级老板“阿通”的指示及具体安排工作,以每次250元的报酬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货运输走私冻品。

2017年11月25日16时被告人游某某在微信群通知安排张某某等人到大亚湾南坑处等候预备接货的货车。待接货货车到达后,张某某等人乘坐装货货车分批进入大亚湾石化区附近的非设关地码头,分别从海边停泊的“三无”泡沫船上过驳装载走私冻品。

同日21时40分许,惠州港缉私分局联合惠州边防支队在大亚湾区霞涌街道石化区附近海域开展查缉行动,分海岸组及路面组进行查缉。海岸组在大亚湾区霞涌南边灶石化区中海油二期工程工地附近海域的海岸边查获载有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冻品的 “三无”泡沫船4艘,蓝色厢式货车(悬挂车牌分别为粤BAM879、湘B83466、湘M71018)3台,现场无当事人,执法人员在现场缴获走私入境的冻品一批。路面组在惠州市石化区石化大道中石化西门附近路边截停车牌为湘M70521的蓝色箱式货车,并在该车上抓获张某某,该车载有无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冻品一批。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商检鉴定,上述冻牛肚标称产地巴西为疫区,共14924千克,上述冻鸡爪标称产地波兰为疫区,共8610千克,均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货物,均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另查获产地不详的冻鸡爪共计22880千克。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向惠州港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国家明令进出口的来自疫区的冻品,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冠军

2019年4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游某某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

3. 涉案赃证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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