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2006年9月2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游某某多次在手机淘宝购买各种射钉枪和精密钢管等零件,后在家自行组装成枪支并用于打猎。2019年12月10日,平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被告人游某某家中发现疑似“枪支”一支,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绍兵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释法证明书》等材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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