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 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游某某在献县注册成立献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游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游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册、网络发布宣传信息等方式,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共吸收37名集资参与人共计5405000元,已累计返还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534865元、尚未返还本金5395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60135元。其中,游某某用吸收来的357800元用于购买一辆北京现代牌汽车为其前妻使用。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手册、银行明细、电子回单、审计报告、**公司资料、游某某的财产状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刘某某、谷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曹某某、李某甲、韩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张某乙、臧某某、耿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47200元,数额巨大;转移资金357800元用于个人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商凤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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