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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游某某非法持有自制枪一把。2019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游某某与卓某某(另案处理)到上杭县太拔镇鲜水坑“茫荡洋”山场狩猎时使用该自制枪非法猎杀野生动物一只,后在回家途中被民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游某某持有的自制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猎杀的野生动物属于鸡形目稚科白鹇雄性个体,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

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自制枪白鹇死体等物证;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非法猎捕、杀害野生白鹇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以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定裕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55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枪支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白鹇死体暂存于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物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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