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街道**社区**组,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街道**社区**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大竹县马龙村马龙桥下,采用手抓的方式捕捉野生青蛙20只,后在被告人游某某将青蛙送给他人过程中,被群众举报,所捕青蛙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后青蛙被全部放生。2020年8月25日经四川省楠山林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游某某捕捉的20只青蛙中14只为黑斑蛙,6只为沼蛙,均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其物种的整体价值均为1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青蛙;2.相关书证;3.证人黄某某证言;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大竹县**街道**社区**组,联系电话:1576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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