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市秀*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1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今,被告人游某某伙同其弟游某甲(已判决)在无卷烟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分别租住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非法从事假烟销售,其中被告人游某某从广州市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后通过物流快递公司销往湖北省、四川省、广东省等地牟取暴利。被告人游某某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销售的卷烟款,已查证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共计收取销售的卷烟款90450元。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游某某驾驶的号牌闽E1****丰田汽车尾箱内现场查获黄鹤楼(软蓝)卷烟100条,价值19000元;以及随身携带现金3900元。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游某某身份信息、抓获证明、关于游某某、游某甲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明、收款明细账、卷烟价格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快递物流记录及托运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检验报告;4.证人李某某、周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喻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5.同案犯游某甲、沈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铁军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游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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