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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学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楼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林某某(已判刑)等人处购进万宝路、中华、南京牌等品牌卷烟,后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向杨某某、王某某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1394.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吕昌镒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楼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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