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重庆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幢**单元**楼**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9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在**网络投资平台用自己账户向自己账户转泰达币时发现平台出现漏洞,转一定数目的泰达币即会翻倍到账,游某某遂使用多个账户多次转账以非法获取泰达币,并将泰达币转入其在**公司交易平台账户,将非法获取的389503.93个泰达币在**公司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所得人民币2698808元,现已查明:
1、2019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游某某将非法获取的50000个泰达币在**公司交易平台以6.94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黄某甲,非法获利347000元。
2、2019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游某某将非法获取的46579.940838个泰达币在**公司交易平台以6.93元/个的价格销售给蔡某某,非法获利322789.99元。
3、2019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游某某将非法获取的43352.601156个泰达币在**公司交易平台以6.92元/个的价格销售给马某某,非法获利300000元。
被告人游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蔡某某、黄某甲、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盛熠
检察官助理:孙佳晨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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