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游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游某甲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闽0124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林某某、游某甲应偿还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21544.5元及利息。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8日发生效力后,林某某、游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林某某、游某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文书,但林某某、游某甲仍拒不执行,却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公证放弃对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房产继承的份额,均无偿转移给游某乙(游某甲的姐姐、林某某的女儿),林某某还将自己对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房产所有的份额也无偿转让给游某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房产经评估市场价值人民币490000元,林某某本人所有的份额为人民币245000元,根据遗产继承规定林某某继承的份额为人民币49000元、游某甲继承的份额为人民币49000元。2020年9月29日,林某某、游某甲亲属支付给黄某某执行款人民币292900元,黄某某对林某某、游某甲表示谅解。
2020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民房内被闽清县公安局塔庄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9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游某甲在漳州市漳浦县动车站被漳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闽清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申请书、闽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闽清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死亡户口注销单、闽清县公安局塔庄派出所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公证书、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闽清县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房产登记情况通知书、房产登记总册、闽清县人民法院财产协助查询反馈汇总表、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闽清县人民法院财产协助查询反馈信息表、送达回证、EMA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正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福建)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游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林某某转移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数额达执行标的额的30%以上,且达人民币250000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游某甲转移财产数额为人民币49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游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游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林瑶瑶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游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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