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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甲、游某乙等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云浮市云城区**街**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云浮市云城区**街**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游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55********,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云浮市云城区**街**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4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云浮市云城区**街**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于同年10月18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刘某甲(另案处理,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与被告人游某甲(时任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被告人温某某(时任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被告人游某乙(时任村民委员会委员)、被告人朱某甲(时任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利用决定、管理、经手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村民委员会收取的租金、污染费、协调费等集体收入以工资、职效补贴、电话费补贴、值班补贴、降温费等名义发放给刘某甲、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等人,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之后,刘某甲等人又伪造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材料,企图通过完善发放手续以逃避村民及上级部门的监督。自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共侵占集体财产475520.18元,其中刘某甲侵占集体财产114677.54元、游某甲116475.54元、温某某107577.70元、游某乙66375.70元、朱某甲70413.70元。案发后,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向公安机关分别退出赃款9万元、9万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材料、云浮市云城区**财政结算中心提供的存档文件、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办提供的任职证明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村委账册凭证材料、云城区财政局提供的2014年-2019年云城区财政局行政线口发放**村委人员工作补贴明细表、个人领取工资、补贴统计表、云浮市东立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云浮市云城区**村民委员会专项审计报告、退赃材料等书证;

2.证人游某丙、游某丁、赵某甲、赵某乙、刘某乙、游某戊、游某已、赵某丙、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

5.被告人身份户籍材料、前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身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在侦查阶段主动退清大部分赃款,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游某甲、温某某、游某乙、朱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继承  

检察员:罗展豪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游某乙现被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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