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游某甲,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湾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被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游某甲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儿子游某乙)行驶至珙县上罗镇汉村上大路2KM+100M处时,与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乘王某某)相撞,造成牟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及鉴定,游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游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成林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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