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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王俊,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游某甲邀约游某乙(已判决)等五人(其余四人均在逃)驱车来到被害人陈某甲在成都高新区****号经营的**小吃店铺,被告人游某甲借由该店铺经营会对其同类经营造成影响,要求陈某甲关店或交钱。后双方发生争执,游某甲、游某乙等六人先后使用拳头及店内铁椅、U型锁等工具对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物品砸坏后驱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甲的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陈某乙的腰1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26日,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新圆大道8号附近将网逃人员游某甲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伙同他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进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游某甲造成的损害后果、坦白及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委托辩护人王俊,联系电话1822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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