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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游某甲、游某乙(已起诉)共出资人民币3万元入股江某某(已判决)开设的微信赌博群,其中游某甲和游某乙分别占股25%,江某某占股50%,江某某、游某甲、游某乙三人在网络上利用“拱趴游戏” APP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由江某某、游某甲、李某某为该赌场理包,共结算赌资人民币12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游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游圣远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某甲及同案犯游某乙、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游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 松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某甲(联系方式:1588870****)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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