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游某甲,曾用名游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陕西六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游某甲于2015年4月成立陕西六日商贸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连锁蔬果超市的经营。为扩大公司知名度,同年12月,被告人游某甲与王某某(已判决)等人以投资购买其公司辣木产品(每份5600元)为由,承诺购买后每份每日给予380元不等的分红,每份共返还49天,累计可返还18620元,通过参与人员口口相传的宣传形式面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其中被告人游某甲负责经营蔬果超市,并以蔬果超市为返利资金对外宣传吸引客户投资。经鉴定,已报案的涉及参与人员216人,涉及金额5418670元人民币,已兑付利息1898813元人民币,尚欠金额3519857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宣传资料、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高额返利作为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群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清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司法鉴定意见书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