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90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住赫山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文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斯敏,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游某某在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东莞市**镇购进假冒“NIKE”“CONVERSE”“GUCCL”“adidas”“VANS”“LOUIS VUITTON”“MONCLER”“BURBERRY”“LOEWE”“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包包等商品,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
2019年6月19日16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东莞市**镇**村**巷**号将被告人游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衣服105件、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鞋子4双、假冒“CONVERSE”注册商标的鞋子8双、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鞋子7双、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15个、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拖鞋24双、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衣服26件及假冒“GUCCL”注册商标的衣服34件。后公安机关在游某某承租的位于**镇**村**巷**号**楼一出租房内缴获假冒“VANS”注册商标的鞋子30双、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36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鞋子22双、假冒“MONCLER”注册商标的衣服41件;上述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约3万元。经统计,游某某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为约3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物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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