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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渠河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64号

 

被告人游渠河,男,自述1963年**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街道**村**号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9月14日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特赦,2015年9月17日特赦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渠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向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游渠河与被害人向某某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其与向某某共同居住于向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幢**的家中。期间,游渠河先后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贺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陈某某、王某甲、付某某、王某乙。2019年7月,游渠河与向某某分开后租住于重庆市**街道**村**号附**号,期间其又认识了被害人龚某某、莫某某。在与上述被害人交往过程中,游渠河虚构自己系预备役某师师长的身份,且在日常生活中身穿网购的军装并佩戴部队制式标识,编造可以帮被害人解决孩子读军校、投资部队工程等事由实施诈骗,先后多次骗取上述被害人人民币共1320746.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被告人游渠河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向某某“找关系”让其孩子读军校或到江北机场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向某某共人民币44500元。

2.2017年,被告人游渠河谎称有军用训练场土建工程可与被害人付某某合伙修建,后以“进场费”等名义骗取付某某人民币359156.66元。

3.2017年4月,被告人游渠河谎称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王某甲之子读军校及承包修筑军事训练场为由,先后骗取王某甲共人民币322020元。后因王某甲追要,游渠河退还100467.99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游渠河以谎称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陈某某之子读军校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3000元。

5.2018年5月,游渠河谎称有工程需要石材,以“预付工程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后因贺某某追要,游渠河退还23000元。

6.2018年7月,被告人游渠河谎称部队有工程可以介绍给被害人李某甲投资,以“工程款”等名义先后骗取李某甲共人民币47300元。

7.2018年7月,被告人游渠河谎称部队需要购买大量家具并介绍相关业务给被害人张某某,以多种名义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2000元。

8.2018年8月,被告人游渠河以谎称因做工程需要投资且后续会支付“好处费”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44000元,及金项链1根、金手链1条、金戒指1枚,后游渠河将上述首饰转卖获赃款人民币700元耗用。

9.2018年9月,被告人游渠河因乘坐“滴滴车”而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同年12月,杨某某因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被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扣押车辆,需缴纳罚款。游渠河以谎称可以“找熟人”帮杨某某取回被扣车辆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000元。

10.2018年9月,被告人游渠河以谎称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王某乙之子读军校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8000元。后因王某乙追要,游渠河退还5600元。 

11.2019年8月,被告人游渠河谎称可以“找关系”帮被害人龚某某办理工伤赔偿及介绍龚某某投资经营军训服装为由,先后骗取龚某某共人民币361780元。后因龚某某追要,游渠河退还32850元。

12.2019年10月,被告人游渠河以谎称“找关系”帮他人参军入伍需要被害人莫某某出资并承诺支付“好处费”为由,骗取莫某某人民币14990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游渠河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的重庆市**街道**村**号附**号查获其作案所穿军装等物品。游渠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军装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游渠河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渠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渠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渠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游渠河在刑罚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渠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渠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龙安静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游渠河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军装等物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歇马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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