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830号
被告人游田,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 组**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10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6月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游田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中学对面巷子内,通过爬车窗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路虎轿车内,窃取车内利群细支香烟2条、黄鹤楼1916香烟2条。事后,被告人游田将窃取的4条香烟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过路人。经估价,被盗4条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992.8元。
被告人游田于2020年5月27日在瑞安市上望街道青松网络会所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烟草指导价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游田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游田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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