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游祖明(绰号“老干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5月2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祖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7日,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27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游祖明与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路口收取陈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某;
2.同月22日22时,被告人游祖明与吸毒人员詹某某微信联系后,通过微信收取詹某某转账人民币200元,之后被告人游祖明在宁德市蕉城区**乡**村路口将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詹某某。
同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游祖明在宁德市蕉城区**乡**超市附近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游祖明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陈某某、詹某某等4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游祖明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笔录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手机截图照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祖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祖明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监管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达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祖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祖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游祖明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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