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游艳梅、袁潇等3人组织卖淫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87号

被告人游艳梅,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合江县人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潇,男,199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镇**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文涛,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建省古田县人,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栋**。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艳梅、袁潇、彭文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9月19日、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游艳梅、袁潇、彭文涛等人通过微信、QQ召集、组织卖淫妇女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部分宾馆实施卖淫活动。2019年2、3月,游艳梅组建“重庆小面”微信群,群成员有袁潇、彭文涛等十一人。对外以“经济”公司的名义固定组织、管理一批卖淫妇女(包括境外人员)在固定的酒店常住或到嫖客指定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统一卖淫妇女称号并安排实施卖淫活动,制定并告知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实施统一的嫖资分配方式。被告人游艳梅负责整个卖淫组织的人员管理和嫖资分配以及境外卖淫妇女的召集、管理;被告人袁潇提取每日国内卖淫妇女嫖资总额的三分之一,负责制作、发布卖淫组织招嫖广告、卖淫价格表,接到嫖客信息后转发并提取介绍费;被告人彭文涛主要负责传达游艳梅对卖淫妇女的管理制度,安排国内卖淫妇女到指定酒店完成卖淫活动,负责收取嫖资并按照游艳梅要求记账、转账、分配嫖资,对卖淫行为直接实施安排和调度,直接参与组织卖淫行为。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游艳梅在四川省泸州市被抓获;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袁潇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获;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彭文涛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支付宝收款账户截屏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游艳梅、袁潇、彭文涛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艳梅、袁潇、彭文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艳梅、袁潇、彭文涛组织他人卖淫,游艳梅组织境外妇女到中国境内卖淫,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彭文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游艳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文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游艳梅现羁押在重庆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潇、彭文涛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十册、证据材料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