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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湖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镇**巷委**巷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镇**巷委**巷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长沙市**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村**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8月1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及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五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2日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出资650元要被告人龙某某帮其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被告人龙某某出资650元找胡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胡某某出资500元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被告人龙某某,然后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告人龙某某两人开车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小区旁的加油站的停车场内,在被告人罗某某的车内用自己制作的吸食工具以“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3月底一天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出资650元要李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购买毒品,李某某联系货源后和被告人罗某某开车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汽配城附近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回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金霞加油站在罗某某的车上一起以“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0年4月16号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出资650元要李某某帮其购买毒品,李某某联系货源后和被告人罗某某开车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汽配城附近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回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金霞加油站在被告人罗某某的车上一起以“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4.2020年5月3日傍晚,被告人罗某某出资650元要李某某帮其购买毒品,李某某联系货源后和被告人罗某某开车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汽配城附近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回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金霞加油站在被告人罗某某的车上一起以“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5.2020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龙某某、胡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金霞加油站的停车场内,在被告人罗某某的车内用自己制作的吸食工具以“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到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帮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某;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罗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高)检字[2020]第1307、1308、1311号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罗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罗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龙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74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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