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娄蕾光,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5********,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公民,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建磊,小名万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湛国强,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2********,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成新,男,1994年8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初,被告人叶公民经韩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为德州市陵城区、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德州市武城县辖区内的**课堂会员办理网络贷款,将网络贷款虚构为国家针对**难民发放的扶贫款,并声称该款为官员贪污赃款,不用还款,不上征信,只收取贷款额度的40%至50%为手续费,其中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共收取30%,其余的10%至20%归叶公民所有。被告人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将收取的贷款手续费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娄蕾光,该三人的分成再由被告人娄蕾光分配并支付其他费用。
1、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韩某(另案处理)在德州市陵城区**课堂的租房处,为芦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65800元,骗取其32900元手续费。
2、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韩某(另案处理)在德州市陵城区**课堂的租房处,为王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40000元,骗取其16000元手续费。
3、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韩某(另案处理)在德州市陵城区**课堂的租房处,为曹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22300元,骗取其8920元手续费。
4、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王某甲办理贷款,共下款19088元,骗取其7635元手续费。
5、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夏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60350元,骗取其24120元手续费。
6、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郭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42110元,骗取其16844元手续费。
7、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王某乙办理贷款,共下款92380.8元,骗取其36800元手续费。
8、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邓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17100元,骗取其6840元手续费。
9、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张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2800元,骗取其1120元手续费。
10、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课堂的租房处,为高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8152.35元,骗取其3200元手续费。
11、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武城县**课堂的租房处,为李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5100元,骗取其2040元手续费。
12、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武城县**课堂的租房处,为袁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39626.55元,骗取其15800元手续费。
13、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武城县**课堂的租房处,为尹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14693.27元,骗取其5600元手续费。
14、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武城县**课堂的租房处,为陈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12009.51元,骗取其4800元手续费。
15、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娄蕾光、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火车站对过**酒店,为冉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21900元,骗取其10900元手续费。
16、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为位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15800元,骗取其7850元手续费。
17、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为王某丙办理贷款,共下款109350元,骗取其43720元手续费。
18、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为李某甲办理贷款,共下款10104.75元,骗取其5050元手续费。
19、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在德州市陵城区**宾馆,为吴某某办理贷款,共下款91400元,骗取其36500元手续费。
综上,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共作案19起,诈骗金额286639元。
2019年7月11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街**公寓门口将娄蕾光抓获;2019年7月13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开封市自由路**拉面馆将王成新抓获;2019年7月17日,湛国强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24日,万建磊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7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在德州市陵城区广播局附近一出租屋将叶公民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5.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公民、万建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五被告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成新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万建磊、湛国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公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万建磊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柱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娄蕾光、叶公民、万建磊、湛国强、王成新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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