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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国强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湛国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属院**号平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国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湛国强虚构事实,向被害人湛某某谎称合伙承包小区燃气管道工程,以交保证金、工地前期费用、送礼等为由向被害人湛某某要钱。2018年6月份至10月份,被害人湛某某分别在赤峰市红山区,多次以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湛国强人民币共计71000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湛国强虚构事实,向被害人连某某谎称合伙承包小区燃气管道工程,以合伙投资及借款为由向被害人连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连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步行街建设银行向被告人湛国强转账人民币36400元。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湛国强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承包工程需要用钱,用被害人张某某的信用卡先后透支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湛国强又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富龙热力的工作,将这笔钱用于办理工作。2018年10 月份,被告人湛国强再次谎称办理工作需要用钱,被害人张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家中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湛国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合计119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国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国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湛国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湛国强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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