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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湛XX,别名湛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785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路。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

被告人赵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691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乡,住封丘县XX乡XXX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3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

被告人X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785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住封丘县XXX。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3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6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XX、赵X、李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湛XX、赵X、李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封丘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封丘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湛XX、赵X、李XX在封丘县城关镇商业街来力台球厅内,摆放赌博机器(苹果机)供他人赌博,获取渔利。经封丘县众兴联合会计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湛XX、赵X、李XX2019年3月19日至2020年1月10日开设赌场期间收入金额60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湛XX、赵X、李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赌场收入统计表、账本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XX、何XX、湛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湛XX、赵X、李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众兴联合会计事务所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赌博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XX、赵X、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XX、赵X、李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湛XX、赵X、李XX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湛XX、赵X、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对三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湛XX、赵X、李XX主动将非法营利上缴封丘县公安局,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湛XX、赵X、李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湛XX、李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X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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