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846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高中文化,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湛某某承包了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安徽省六安市**医院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及附属用房工程;2013年,被告人湛某某承包了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六安市**公租房二标段工程。在合同期限内,被告人湛某某在两个项目施工期间未经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私自伪造印有“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江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医院培养基地工程项目部”等字样的印章,并将这些伪造的印章用于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购货商、服务商之间的合同签订中。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湛某某被乌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文建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伪造他人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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