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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湛某甲曾用名湛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湛某甲酒后驾驶粤AV****小型轿车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湛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同步音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2020年2月17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湛某甲现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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