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湛某甲,曾用名湛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湛某甲酒后驾驶粤AV****小型轿车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湛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执法同步音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冠豪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湛某甲现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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