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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湛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湘阴县**镇**路**前路段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5.9mg/100ml。

被告人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湛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62788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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