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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8********,汉族,小学肄业,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04分许,被告人湛公元酒后无证驾驶豫A*****小型面包车,沿小宋乡境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李闯孕婴奶粉店”门口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因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重大嫌疑,执勤民警遂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检测,实测值为87mg/100ml,后将被告人湛公元控制至堌阳医院对其采血,后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湛公元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湛公元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湛某某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湛某某对自己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湛公元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公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检察官助理:牛晓艺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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