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湛某某酒后驾驶渝G*****轿车,从武隆区长坝镇红光村“关口”出发,沿省道411线行驶,当行驶至长坝镇街上**酒家路段时,车辆撞上赵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渝H*****轿车,后渝H*****车撞上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G*****货车,致三车受损,后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将湛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责任认定,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事故发生后,湛某某赔偿赵某某人民币120000元的损失,取得了赵的谅解,并赔偿了陈某某修车损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湛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开胜
检察官助理 张润链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湛某某(电话:199********)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无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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