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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博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6时许,在博野县**镇**村,被告人湛某某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争执过程中,用脚踹徐某某母亲李某某,致其受伤。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会芳

2020年10月30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7********,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村。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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