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汨罗市**镇**村**组。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湛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逃)取得广西南宁**贸易有限公司代号为450015**、金额862735.01元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并采取伪造购销合同、银行电子支付凭单、出入库凭据、过磅单等手段获取国家税务部门认证,抵扣税款人民币146664.99元。
案发后,被告人湛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湛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汨罗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流水及说明,记账凭证,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入库单及称重单,购销合同,到案经过说明;
2.证人周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抵扣的税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步云
代理检察员: 兰 亮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湛某某(183900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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