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829号
被告人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58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现住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小区。2013年5月8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泌阳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湛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加受害人余某某好友,谎称自己为双色球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可以提供下期彩票中奖数据。并以收取合作金确定合作关系的名义,诈骗余某某现金2800元。
2、2017年8月6日,被告人湛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加受害人叶某某好友,谎称自己在彩票店工作,可以提供彩票中奖数据,诈骗叶某某现金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余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书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薛 斌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湛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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